本港自由贸易区法规有4条:(1)外国商品在自由贸易区储存或以后再出口,可以免交关税及其它各种进口税;(2)凡在区内消费或使用的外国商品,以及外国建筑材料、生产资料等,必须交纳关税。如运出自由贸易区而转在国内消费或使用,也要纳税;(3)区内允许商品的装卸、转运、储存、加工、转让和批售;(4)对于国家专营的商品,如烟草、盐、糖精、奎宁、宝石、轻武器及零件、成药、衣服、毛皮及其它贵金属等,在区内储存需符合特别规定。主要出口货物除石油制品外,还有煤、水果、钢铁、食品、建材、蔬菜及化工品等,进口货物主要有原油、矿石、谷物、木材、化肥、鱼、钢材及石油产品等。1992年集装箱吞吐量为16.3万TEU,年货物吞吐能力约3000万吨。在节假日中如果需要,可以安排作业,但应加付100%的加班费。油船连续作业的不受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