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规定
根据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境外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在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在境内向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从方便华侨回国办理相关定居手续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在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在经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新法将境内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机关由公安机关调整至侨务部门,不存在法律新设审批规定的情况。目前,国内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华侨回国定居的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