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雇主应当支付的劳工报酬、社保金和纳税金额合法化
雇主应证明根据相应雇佣时间根据行业合同规定支付了工资、社保金和纳税金。
在居留合同签署时,雇主还要证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完成了所有雇用时间内或至少六个月的时间内社保金缴纳
为完成此项内容,非家庭工合法化的雇主应当:
a) 对于非农劳动关系,进行合法化时要递交写明每名劳工要合法化的月数的Uniemens申报复印件。移民统一窗口将通过电传形式要求社保金合法缴纳的统一文件 (DURC)以查证自劳工受雇之日起,雇主支付社保金和保险金是否正确及时以及如果需要,是否也向建筑基金会缴纳。
b) 对于农业劳动关系,进行合法化时要递交传发给Inps的DMAG 和/或DMAG变更表,移民统一窗口将通过电传形式要求Inps提供公司社保金合法缴纳证明,以查证自劳工受雇之日起,雇主支付社保金是否正确及时。
而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家庭工的合法化,雇主要证明已经缴纳了应缴的社保金,出示在邮局或银行进行的MAV付款单复印件。
雇主为了在纳税方面合法化,应交纳相当于劳工雇用期内或总之不低于六个月收入应交的税款,在2012年11月16日之前交纳预扣税。
从合法化申请递交起的下一个月,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缴纳预扣税。
无论任何情况,在签署居留合同时,要通过专门的自我证明所有税款都已经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