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合法化申请内容
1. 予以受理的申请须包括:
a) 雇主个人身份识别资料,如果雇主是外国人,还包括所持居留性质;
b) 被申请劳工的个人资料和国籍以及相应的护照可入境使用的同等身份证件的号码;
c) 就职类型和方式说明;
d) 第3条中所规定的收入证明;
e) 第1条中所规定的时期内的劳工就业证明;
f) 劳工报酬声明不能低于相关行业的现行国家联合合同中所规定的;
g) 所提供的居留合同的条件符合1998年7月25日第286号法令规定的移民法第5条第2款的内容;
h) 一次性税款1000欧元缴纳收据;
i) 根据工作关系建立时间或总之不低于六个月的时间(如果不满半年也以六个月计)将报酬、社保金和税款合法化缴纳;
l) 填写申报手续所需的14.62欧元印花税票的电子条码号码。
2. 就职类型和方式是指限期或无限期受雇全工工作,根据家庭需要的护理工作除外,后者可以是限期或无限期合同的半工,工时不低于每周20小时,报酬符合国家行业合同的规定并总之不低于社会津贴的低限。